當初花錢租屋與房東在公證人那簽訂合約註明是民宿業使用,
在承租簽約前房東一直都好好的,租約簽訂的是五年租期,我花了錢整理裝潢及在申請民宿牌期間房東開始來要求漲租及找理由 要求我們民宿牌登記負責人名稱要使用他們的,
還有從遠端監視系統長時間的偷窺我們居住與營業的狀況, 房屋屋況老舊壁癌嚴重及漏水問題也都不來處理, 甚至冷氣壞掉還要求我們需要幫他支付一萬元才願意換機及找人修理 ,公共用電費用兩棟樓該平均分攤也要凹我們一家要全負擔, 更曾經幾次突然臨時一星期前約時間要我不營業讓他找師傅來修繕, 甚至時間他都還是約在假日我們生意好的時間, 為了要生活及生意我們只能盡力配合他。
但時間到他不是說因為是假日師父沒空就是沒看到人來甚至連回應都 沒有,連續幾次下來造成我們營運上很多的損失, 房屋結構與漏水和壁癌上的問題也都拖了至少一年也不來處理,甚至 說錢是我在賺沒理由要他修房子。
說我們幫他修理好是應該的, 或著說我們就是惡房東你受不了可以搬走之類的話, 經過幾次寄發存證信函去催告修繕後遲未有人來處理, 我們只好找廠商修復屋況上因老舊造成急須先處理的問題並附上廠商 收據再由租金中去跟房東扣除, 另租約時租約中說明租賃所得稅歸於房東給付。
但第一年房東均未去給付還讓我被國稅局追討及罰款, 依國稅法條所示承租超過2萬以上之房屋該由房客先行扣除租金後再 行繳房租給房東,我們依國稅局所示扣除後匯房租給他(國稅局職員 也有打電話跟他們告知喔!)
但竟然還被房東一狀告上法院說我們給付租金不完整要追討回來及希 望法院同意終止租約, 房東一審敗訴後還於近日去法院在未提出敗訴狀也在未告知法院已有 裁定過的狀況下查封了我家的房產與凍結我的戶頭, 造成我方營運上的困難, 二審後房東已兩造不月為不得已之事由請求法院將房屋返還給她們, 二審他們贏了不但沒有返還2各月押金及一個月違約金, 還開始說我們從承租已來都是違約在居住。
依照合約違約居住每個月該給他2倍租金說我們都少付一個月所以還 欠他47萬後來他又追加到56萬多還去向法院提出強制執行要拍賣 我家在我名下之房產,2年多來我一直按時繳納房租到最後租期明明 還未滿卻要被逼到搬遷, 無辜冤妄了了幾百萬的裝潢設備投資費用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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