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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三重區重陽路三段5巷XX號 屋主特徵:呂姓女房東,夫妻

今天剛結束一段不是很愉快的租屋關係 為了不讓更多人踏入這樣的關係 我還是來分享一下此次的租屋經驗
一開始要租的時候屋主都好聲好氣,和顏悅色的 男屋主還一邊介紹他把這屋子改得如何如何好(主由女屋主簽約) 等到一住進去,問題一一浮現 房間濕氣很重、夏天蚊蟲特多、亂按對講機和電鈴的人很多、 空氣品質特糟(附近都是賣小吃的)... 環境這些我頂多自認倒楣,當初沒有另外挑時間再去看 但屋主本身也和管委會有糾紛,不繳管理費(他們覺得有不合理的地方) 也不主動提供他們聯絡方式,搞得管委會的人都往我這跑 要我代為通知屋主 另外,他們也不住該處,卻還是與我們共用信箱,他們也有1把信箱key 每次收信還要挑掉他們的信件,郵差也一直按門鈴來送掛號信 那時小孩子才幾個月,常被電鈴聲嚇醒 附近還有問題人物會把別人機車後輪上大鎖的(為此本人第一次進警局做筆錄) 有問題請教女屋主(契約上是她簽名的),稍微問的詳細一點就不耐煩 屋主提供的熱水器壞掉,我有先告知會修繕,她同意,但卻要我自己出錢 跟她商量半天,還搬出《民法》第430條規定,她還說:先生~我租出的不是套房 我立馬回覆她:法律條文並沒有說套房才適用 她還是心不甘情不願地說要各半分擔 不該我付的我半毛錢都不會出,最後她不甘心地妥協,還說續約要加註特約條文 企圖跳脫上述法條的規範,自此,我的憤怒到頂點了 合約剩不到1個月,馬上找新房子搬走,不讓她繼續欺負人 晚間約要交屋並返還押金時,還跟我說契約書要回收 後來我跟她說契約結束後沒有規定要繳回契約書,我拒絕 她還動怒跟我說:你到底有沒有租過房子阿? 為此我還帶了以前簽過的合約去給她看 拿出來當面跟她說:之前的合約都在這,沒有人也沒有必要收回 此時我們互相已經沒有好聲好氣的態度了 還我押金的時候把水電瓦斯算給我看(也不知真的假的,我只想趕快離開那) 後來我跟她說,還有修理熱水器的1200元沒算到 她又開始亂扯一通就是不想出,後來他們問居中的房仲阿姨 阿姨跟他們說這沒有疑問是屋主要負擔(好險他們沒有串通好) 她才又很不甘心地說:好啦好啦~我也不想跟你計較這個(明明超計較) 後來我把錢點一點,還客氣地問男屋主:還有沒有需要看或確認哪裡? 女屋主就在那說:沒有沒有!不用了啦! 後來我就很客氣地把我的東西帶走,房仲阿姨還送我出門 等我回到家又看到屋主的未接來電,後來房仲阿姨也打給我說信箱key沒看到 我說跟哪個在一串,剛剛也請女屋主點清後簽名了,東西我都給了 連回到家都不得安寧,剛剛簽名是簽假的嗎? 雖然結束這不愉快的關係有種解脫的感覺,為避免其他人有相同的經驗 特來分享,請要租屋的朋友務必留意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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